個資外洩疑慮! 金管會開放金融科技業也能看「個人信用評分」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為搶攻金融小白市場,金融科技業(FinTech)向金管會力爭,開放可使用聯徵中心「個人信用評分資料」,去年底獲金管會首肯;惟引發多數銀行反彈,質疑有適法性、公平性和個資法等3大疑慮,日前透過銀行公會提說帖給聯徵中心、要求金融科技業使用民眾信評資料需設限。

公會提出3大建言,1. FinTech使用個人信評資料,除須當事人同意外,限以「授信目的」,2.聯徵中心須對FinTech建立使用規範,3.基於互惠,聯徵應要求FinTech將相關授信資料報送聯徵建檔,並做類似租賃業的信用資訊產品,提供銀行查詢。

民眾的「個人信用評分資料(稱J10)」是聯徵中心自行「加值」過資料,如銀行做貸款要核貸,都可參考該份信用評分報告。

金管會是在去年底成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研擬透過聯徵中心建立第二資料庫,開放金融科技、及新創業者,也可使用聯徵中心加值過的信用評分資料,讓新創業者可更了解客戶、提供貸款服務給「金融小白」,有利金融科技環境發展。

但此舉引發銀行公會反彈,銀行公會3月理監事會上提出一份說帖,並將陳報給聯徵中心。

銀行公會提出3大原因反對,一是依照《銀行法》,聯徵中心是經營金融機構間的徵信資料交換,但FinTech並非是金融機構卻可拿聯徵資料,有適法性疑慮。

二是,個人信用評分資料是由聯徵使用銀行授信、信用卡資料分析變數後,再開發完成的信用評分,與聯徵中心其他的信用資料相當。

銀行都得需符合「授信目的」及「當事人同意」才能使用,但新創業者卻只需取得當事人同意就可查詢,有監理不一致的疑慮,也有個資法使用疑慮。

三是,個人信評是「加值」後的資料,並非純屬客戶個資,因此不屬於「資料可攜式」的範圍。

銀行公會建議,若金管會政策仍決定開放,提出3大建議,一是FinTech使用個人信評資料,須比照銀行,除須當事人同意外,限以「授信目的」。

二是,聯徵中心應對FinTech訂出使用規範,包括FinTech使用資格、範圍、流程等,FinTech內部也須擬定內控、資安保管,也須具有一定賠付能力、並由聯徵中心對FinTech做查核及訂定查處機制。

最後是基於互惠,聯徵應要求FinTech將相關授信資料報送聯徵建檔,並做類似租賃業的信用資訊產品,提供銀行查詢。

廖珮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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