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近年融資市場快速發展,許多創業者、信用紀錄不足者與資金短缺民眾,紛紛轉向融資公司尋求協助。然而,這些公司往往審核條件寬鬆、貸款利率偏高,導致市場亂象叢生。是否應該為融資公司設立專法,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專法與否?監管立場分歧
目前,主管機關認為,融資公司並未吸收大眾存款,不屬於傳統金融機構範疇,因此無須另訂專法,僅需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即可,且此法罰則已達千萬元,相對具震懾力。然而,立法院內多位民意代表及部分學者認為,現行法制不足以全面遏止市場亂象,專法才是從根本改善問題的關鍵。 相關公聽會中,與會專家與民間團體也表達對現況的憂慮,認為若僅依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作為子法納管,不僅抽象,且實際效果有限,無法根本解決亂象。
市場亂象與消費糾紛不斷
由於融資公司針對信用條件不佳者提供貸款,過件率高,但相應利率與手續費也極高,常常超過法定上限。某些案例甚至出現「小額資產卻貸出高額資金」的極端現象,使借款人陷入高額負債與惡性循環。 統計指出,2020 至 2023 年間,每年平均有約 300 至 400 件與融資公司有關的消費糾紛,其中七成為「無法解約或需高額手續費提前清償」問題。這些案例暴露出制度漏洞與缺乏監管所造成的風險。
專法草案歷經波折
事實上,台灣早於 2008 年即曾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原欲透過金管機構統一管理提升市場穩定性,但因金融海嘯爆發、主管機關難以明確界定等問題,草案最終擱置。 2024 年,主管機關再次著手研究專法的可行性,並預計年底前將完成分析報告。短期內,為補充監理空白,部分融資公司已被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並強化揭露利率與費用,管制不當催收行為。
借鏡國際經驗:英國與日本模式
在國際間,英國與日本均已針對融資或貸金行業設立專門法律制度。英國透過《消費信貸法》建立包括冷卻期、廣告揭露、牌照制度與司法救濟機制等規範,並由金融行為監管局統一管理。日本則藉《貸金業法》限制業者放款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年收入三分之一,並設有指定信用資訊機構,防止多頭授信與過度負債。 這些措施不僅保障消費者,也提升市場透明度與信任度,值得台灣參考借鏡。
業界自律仍難取代法律約束
鑒於部分融資公司資金來自銀行,銀行公會也試圖透過內部規範加強控管。例如擬定「授信實務守則」,要求租賃公司建立風控制度、揭露風險、簽署切結書等,避免資金流向高風險領域。惟此類自律規範並無法律拘束力,難以對違規者採取強制處置,因此各界仍普遍認為專法更具實質效益。
建立專法:保護消費者與提升產業信任
從長遠來看,設立專法不僅可明確劃定融資公司屬性與管理範疇,更能有效規範利率、費用揭露、借貸流程與資本要求,減少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而陷入陷阱。 此外,專法可依照公司規模與風險設計不同的監管層級,小型創新業者可適度降低合規成本,而大型業者則需接受更嚴格資本與風控要求。這將有助於平衡金融發展與市場秩序,打造更健康的融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