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勸刷卡買療程 竟假分期真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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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不具名讀者問:醫美診所要我用信用卡分期付款購買課程,實際上卻讓我向融資公司申請信貸,形成假分期真借貸,且當初雙方沒簽署白紙黑字契約,診所在我提出解約申請時,才以解約金會比當初所貸金額還高搪塞,請問我可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律師李嘉耿回答: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需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才能成立。

而所謂「意思表示一致」是指雙方對同一件事的認知和理解必須是相同,假使雙方對於同一件事的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是和本人的意思不一樣,例如:本來是談好信用卡分期卻變成融資信貸,當事人(表意人)雖然可以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前提必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沒有過失,而是對方沒有說明清楚或契約內容有誤等。

就讀者所述,您認為是以信用卡分期付款購買課程,因遭醫美診所設計,而變成向融資公司信貸,形成「假分期真借貸」,由於雙方沒有簽立書面契約,或是其他人證、物證,讀者將很難舉證證明是遭到訛詐或辦理信貸非你的本意,因此在訴訟的舉證責任會趨於劣勢。

故建議讀者可先向鄉、鎮、市公所設置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進一步釐清雙方就簽約當時的意思表示,並就解約金金額進行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解決爭端。

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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