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情侶在交往甜蜜或籌備婚事時共同出資合購預售屋,然而近年預售建案施工期動輒長達 3 至 5 年,若不幸在完工交屋前感情生變分手,許多人直覺想向建商申請「換名更約」,改由一人承接或轉讓。
地政士與法規專家最新發布警示指出,此舉已直接踩踏《平均地權條例》嚴禁預售屋轉售換約的法律紅線;未登記結婚的情侶在法律上一律屬於「無親屬關係的第三人」,若私下或透過建商辦理契約讓與換名,買受人與建商將依法面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處以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地政士詳細說明,為杜絕預售屋炒作牟利,立法院修正通過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明文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簽訂後,買受人不得將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建商亦不得同意或協助轉售換約。
法規免經政府專案許可之合法換約對象,嚴格限定於「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許多未婚情侶誤以為「只要建商同意就能更名」或「情侶同居等同家人」,但在法律認定上,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侶就是毫無血緣與婚姻關係的第三人,即使出具任何私下協議讓渡書,建商一旦配合換名,雙方與建商都將被地方地政局依法重罰。
若雙方因分手撕破臉、互不退讓而拒絕繼續繳交工程款或拒絕辦理房貸對保,後果將更加嚴重。
依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方未依約繳款經建商限期催告仍未履行者,建商有權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最高達房屋總價 15% 的違約金。
以一戶總價 1,500 萬元的預售屋試算,建商依法最高可沒收 225 萬元違約金;即使其中一人願意獨立承接,若其個人薪資所得無法通過銀行嚴苛的收支負債比(每月房貸本息不得超過月薪 50%)與金管會 DBR 22 倍審查,亦可能因無法貸足預期款項而陷入斷頭危機。
面對預售屋合購分手僵局,專業地政士提出四大合法解套路徑,提醒買方切勿因一時衝動而因小失大:
先完成「結婚登記」再行合法換約:
若雙方願意以理性成熟態度解決資產問題,在完工交屋前先辦理結婚登記取得法定夫妻身分,即可依法直接向建商申請「配偶間無償或有償讓與換約」,不僅完全合法免罰,亦無須向政府申請繁複的非自願審查程序,換約後再協議離婚與財產切割。
與建商協議「預售屋合法解約退戶」:
雙方共同向建商提出解約申請,建商依法於 30 日內申報解約實價登錄。雖然依約需負擔部分已繳款項的手續費或折讓違約金,但能徹底乾淨停損,避免後續陷入更複雜的產權爭訟。
依原契約共同交屋登記產權,成屋後再行買賣或贈與:雙方按原約定繳清款項完成交屋,將房屋產權登記為雙方共有(或借名登記協議)。一旦成屋取得建物所有權狀後,即不受《平均地權條例》預售屋轉售限制,退出的另一方可透過成屋買賣或贈與持分方式過戶給對方,但需注意衍生之成屋契稅、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等交易成本。
申請非自願重大變故專案許可:
除非合購情侶其中一方在簽約後遭遇內政部公告之特殊重大事由(如非自願離職失業逾 6 個月、重大傷病、死亡或家庭重大災害)並檢附證明向地方政府申請審核核准,才可破例轉售給第三人;「單純男女朋友分手」依法不在政府特殊許可範圍之內。
最後呼籲年輕男女在共同購屋前務必「親兄弟明算帳」,簽約時可事先擬定出資比例協議書或明確約定一人單獨簽約;若在預售期間面臨感情與合約轉折,應尋求專業合格地政士或律師協助合法解套,切勿私下操作讓渡更約,以免換來百萬罰鍰與資產重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