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應註明 無法貸款就解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借嘸房貸 200萬頭款被沒收

高房價時代,購屋大不易。有消費者購屋,付頭期款後,卻因無法向銀行貸款,不能如期給付交屋款項,導致已付價款遭賣方沒收。

消保官說,消費者購屋有付款義務,若無法取得貸款購屋,屬可歸責於消費者因素,賣方可依約收取買方已付價款,消保官建議,最好在買賣契約中註明須貸款的金額,若無法貸款,契約無條件解約,避免爭議。

台北吳先生表示,他花畢生積蓄200萬元,作為購屋頭期款,透過房屋仲介購買北市一處總價1500萬元小套房,並辦理購屋貸款,但事後銀行告訴他,因他徵信紀錄不良,無法核貸,導致他無法給付購屋剩餘款項,遂向仲介業者要求解除契約,卻被告知,依約規定,要沒收他已付款項,讓他感到不合理,急得跳腳。


外籍人士難貸款


一名加拿大籍女子也說,去年給付303萬元作為頭期款,向建商購買兩間位於新北市、總價2310萬元的預售屋,但申辦後,銀行卻以她無在台居留證為由拒絕核貸,同樣無法取回已付款項,讓她好委曲,「不知道該怎麼辦。」


最高可沒收15%


「外國人,連要辦信用卡都難!」消基會金融委員會召集人郭尚義指出,金融機構受理民眾申請信用卡或購屋貸款,須考量借款用途、還款來源、徵信紀錄等資料,而無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因居無定所,銀行追討款項不易,也難查詢其徵信紀錄,所以要辦購屋貸款的確比較困難。

台北市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說,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方若違約,賣方最高可沒收房地總價15%金額。記者計算此兩案例被扣金額,分別被沒收總價的13.3%、13.11%,都未超過規定上限。

陳信誠說,消費者購屋若有貸款需求時,建議可在契約中註明須貸款金額,若無法向銀行貸款,契約無條件解約 ,較能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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