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借新還舊」藏陷阱!增貸資金利息不得列扣

<聰明貸款報導>

近年來由於各家銀行房貸專案推陳出新,加上近期部分投資人將資金轉泊至股市或進行理財配置,許多房貸族會選擇透過「轉貸」來爭取更優惠的利率,或是透過「增貸」將房屋淨值轉化為靈活資金。然而,隨著五月報稅季即將到來,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時,務必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認知落差而影響節稅權益。

增貸部分非屬購屋用途,利息不得列報扣除

針對房貸族常採取的「借新還舊」理財方式,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進行列報。換句話說,如果您在轉貸時一併申請了「增貸」,這筆多出來的資金因為不屬於原始購屋用途(例如拿去投資、買車或裝修),其所產生的利息支出是無法申報抵稅的。

【試算案例】
假設民眾在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了 1,000 萬元,經過幾年還款後,房貸餘額剩下 600 萬元。此時,民眾為了投資理財,轉向B銀行辦理轉增貸,共貸出 800 萬元(包含代償原房貸的 600 萬,以及增貸的 200 萬)。
若當年度向B銀行支付了 20 萬元的房貸利息,在申報綜所稅時,只能按「原始貸款餘額」與「新借款金額」的比例來計算: 可列報利息 = 20萬元 × (600萬 / 800萬) = 15萬元。

節稅不NG!申報房貸息需備妥三大證明文件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有民眾因為歷經多次轉貸或時間久遠,遺失了舊有資料,導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該筆貸款為原始購屋所借。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轉貸族在申報時除了當年度的利息單據外,務必備妥以下轉貸相關證明文件:

1.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證明舊房貸剩下多少錢)
2.款清償證明書 或 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已清償舊債)
3.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證明新借款確實用於償還原購屋借款)

留意法定上限與自住要件

最後,財稅專家也提醒,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必須先扣除當年度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即利息收入),且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 30 萬元,每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同時,房屋必須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並於課稅年度內辦妥戶籍登記,且不可有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情形。提醒有轉貸、增貸動作的民眾,提早整理好相關單據,才能安心合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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