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銀行貸款「保證人」?


房子都抵押給銀行了,為何還是得提供保證人、銀行才願意借錢?

主要是有時候還是難免借款人還款能力不足之情形(例如: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有信用不良紀錄、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等情形),為強化自身條件,借款人可以「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來補足自身債信不足的情況。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此指銀行)」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過去保證人制度不全,多數情況下並無法保障保證人的權益,保證人簽下包山包海的擔保契約、必須扛下債務人所有債務,且以往銀行在承作放款時保證人常常是「必要」的選項,有借款就逃不掉,其實非常不合理!

不過,自民國一百年銀行法修法,明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是一般保證人則不在此限。

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其實有很大的不同:

類型 權利義務 責任
一般保證人 ●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約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在「借款合約」未經法院裁決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後,不足部分再向「一般保證人」追索

擔負部分債務責任較輕
連帶保證人 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約中」約定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為「連帶責任保證」。
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責任等同債務人擔負 100%的債務

責任較重


另外不動產的貸款一般都是依鑑價8成以下放款, 所以基本上都是「足額擔保」, 故銀行不得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若銀行房貸審核告知申請人有相關條件不足以致無法核貸, 申請人此時可以詢問是否可以主動提供「一般保證人」來強化審核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表示願意主動提供。

還有一個情況會有保證人產生,例如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由丈夫借款,通常太太會擔任「擔保物提供人」兼「一般保證人」。


以下為我們整理房貸保證人應注意事項:


<注意一>

到銀行辦理自用住宅、信用、購車等貸款,已不需要提供「連帶保證人」,相關貸款如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借款人主動提供不在此限)。


<注意二>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注意三>

銀行必須先向借款人討債,追討不足才能找「一般保證人」追討,若「一般保證人」超過1人,則由所有保證人平均分攤欠款。


<注意四>

若你現存的舊房貸契約若不能確定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 請電洽你的貸款銀行, 若是「連帶保證」依法必須變更為「一般保證」, 對自身也比較有保障。